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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消防站家具、家电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2024-09-18 10:12:28 | 分类:招标公告 | 浏览量:7281


王英消防站家具、家电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湖北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阳新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委托,就王英消防站家具、家电采购项目组织进行询价采购,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现场或通过网络获取询价文件,并于2024 年 9 月 25  日 上午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BY-N-2024071

2、项目名称:王英消防站家具、家电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询价。

4、采购需求:王英消防站所需家具、家电(详见询价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5、预算金额:34.45万元

6、最高限价:34.45万元。

7、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

8、质保期:生产厂家规定了质保期的按生产厂家质保期执行;生产厂家未规定质保期的为 1 年。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询价文件获取方式

1、现场获取:(1)供应商可于202 9 月 18 日至 202 23  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上午 8 点 30 分- 11 点 30 分、下午 2 点 30 分- 5 点 00 分到湖北博源招标代理公司(黄石市青龙山路21号)获取询价文件。2)获取询价文件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1)办理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网络获取:(1)供应商填写报名登记表(见询价公告附件);(2)将报名表、办理人的身份证扫描件、供应商营业执照扫描件于 202 23  日下午 5 点前发至指定邮箱2033809158@qq.com,逾期到达指定邮箱的报名表无效。(3)代理公司将询价文件电子版发送至供应商邮箱。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1、截止时间:2024年 9  25 00 分 (北京时间)

2、响应文件数量:响应文件包括纸质响应文件(一正二副)、询价报价表一份及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一份。

3、递交方式: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含电子版(U盘))及报价表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湖北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黄石市下陆区青龙山路21号)。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拒收。

五、开启

1、开启时间:2024年 9  25 00 分 (北京时间)

2、开启方式:由供应商代表、询价小组对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开启。

六、询价会议注意事项

采购人将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在湖北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召开询价会议。每家供应商只允许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一人到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询价会议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二代身份证原件、若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询价会议的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未携带或人、证不符,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北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站

七、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全面推广绿色包装,促进包装物行业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阳新县消防救援大队

   址:阳新县阳新大道 2 号  

联 系 人:刘主任

联系方式:18571096384  

代理机构:湖北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址:黄石市青龙山路21

人:詹涛                        

联系电话:13872106025 

 

 

 

 

 

阳新县消防救援大队

湖北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18 日

 

 

 

 

 

 

 

附件1:

 

 

报名登记表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供应商须知

 

1、供应商在参与本次询价采购活动时须按询价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性负责;

2、为在发生变更时能及时的通知各供应商,请供应商认真填写此表,并于2024  9  23日下午5点前发送至指定邮箱2033809158@qq.com。供应商如未填写此表或未发送至指定邮箱,其递交的响应文件无效。

 

附件2: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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