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9 09:08:51 | 分类:招标公告 | 浏览量:1052
竞争性谈判需求公示及征集供应商公告
湖北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黄石市西塞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委托,就西塞山大队八泉站围墙及健身房建设项目(第二次)组织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对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并接受有意向的潜在供应商报名。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BY-N-2025041。
2.项目名称:西塞山大队八泉站围墙及健身房建设项目(第二次)。
3.项目内容:西塞山大队八泉站围墙及健身房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服务(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4.合同履行期限(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
5.政府采购预算:341491.09元。
6.最高限价(谈判控制价):341491.09元。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三、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是,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界定的建筑业行业中的中小企业采购(符合相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四、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
1.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前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政采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银[2019]25号)》的文件精神,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登录黄石市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融资金融机构信息,并向意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申请。登陆网址:http://219.138.32.92:9999/index_hss?redirect=%2Fdashboard;用户名为联系人手机号,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后就会自动跳转到中征供应商平台。
3.根据《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的要求,本项目涉及的产品、材料及设备除应当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技术指标外,还应当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加气混凝土砌块选用取得绿色建材标识的产品。产品性能指标应同时符合使用地的地方标准要求,不得使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附录A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产品。
4.全面推广绿色包装,促进包装物行业节能减排,商品、快递包装减量化、标准化,按照《关于印发黄石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46号)要求执行。
五、需求公示
1.公示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北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站。
2.公示期:自2025年 10 月 9 日起至2025年10 月 14 日9:00时止。
3.意见反馈方式:对采购需求提出相关意见(应说明理由)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供应商可以在公示期内将相关意见提交湖北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指定邮箱2033809158@qq.com。
4.采购需求获取方式:供应商登录湖北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站(hbbyzbdl.com),按本项目需求公示及征集供应商公告相关要求获取。
5.需求公示的目的:就采购需求的公正性与专业性征询各潜在供应商的意见,无论是否反馈意见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征集供应商名单。
六、征集供应商
1.征集的供应商为本项目备选供应商,最终由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含三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如供应商受邀请后无故不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将被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2.有意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在需求公示及征集供应商公告发布之日起将报名登记表(见征集供应商公告附件7)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2033809158@qq.com,代理公司收到报名登记表后,将采购需求(含图纸、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发送至供应商邮箱。
3.供应商在征集响应资料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征集响应资料送达湖北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黄石市下陆区青龙山路21号)。
4、征集响应资料(一正两副)及电子版响应材料(U盘)应合并包装在一个档案袋内,加贴封条,并在档案袋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印章。
5、征集响应资料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需符合本需求公示及征集供应商公告附件所列格式、内容)。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在建工程承诺函。
(5)根据财办库〔2023〕52号文要求,供应商应提供绿色建材,并提供下列证明性文件的其中一种作为核实依据:
1)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相关指标要求的绿色建材检测报告。
2)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相关指标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
3)《需求标准》中明确由企业承诺的指标,供应商可仅提供企业承诺。
七、递交征集响应资料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 10 月 14 日9点止。
2.地点:湖北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黄石市下陆区青龙山路21号),供应商递交的征集响应资料不予退还。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黄石市西塞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新建路99号
联系人:阙先生
联系方式:19807140110
2、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黄石市下陆区青龙山路21号
联系方式:0714-6574555
项目联系人:谈菊
联系电话:18772292362
黄石市西塞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湖北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0月 9 日
附件1
采 购 需 求
一、项目概况
2.建设地点:黄石市西塞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院内。
3.采购范围: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服务(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
4.合同履行期限(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
5.最高限价:341491.09元。
6.质量要求:合格。
二、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详见电子版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
三、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法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下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若国家颁布最新相关技术规范须以最新规范为准。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3)《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4)《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
2.以上技术标准及规范由供应商自备,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及规范时,供应商应选用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及规范。
四、工程管理相关要求
(1)本工程施工时必须总体布置,分步实施,供应商按现行施工规范、技术规程和本工程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本工程工期要求,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主要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确定物资供应计划和劳动力安排计划;根据本工程施工现场状况和施工特点,确定科学的施工方案,采用合理的施工程序和施工工艺组织施工。
(2)供应商根据湖北省、黄石市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安全文明施工计划和相关保证措施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不干扰施工现场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2.质量要求
(1)本项目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须达到国家和省、市或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2)供应商应按本工程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完成全部工程内容。
(3)供应商应避免本工程施工对采购人日常公共秩序产生干扰和不良影响,以及为消除此干扰和不良影响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充分考虑因此而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作业、以致需要在夜间和休息日作业导致的工效降低及其他一切费用。
3.项目管理的要求
(1)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数量及任职条件不得低于《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鄂建文(2022)12号文规定的标准。
(2)质量等级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为合格。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对质量等级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进行承诺。
(3)供应商应在项目完成后做好本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的交接工作。
(4)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供应商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的工程安全事故、伤亡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施工过程中不能影响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施工现场不许抽烟,施工现场人员凭证件或采用生物识别方式进出工地。遵守采购人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必须投放到指定地点,每天应清运干净。施工噪音等自行合理安排,不能影响采购人公共区域内的日常公共秩序。现场临时用电按照采购人要求执行。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的保护工作,施工时现场未完成部分要遮盖保护,如有损坏和污染,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五、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
2.合同款支付:本项目所含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待工程竣工并经双方验收合格,且经审计完成后,按审定金额的98.5%支付给成交供应商,剩余1.5%作为质保金预留。质保期内如无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开具发票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30 日内无息返还质保金。
3.供应商需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银行按月代发和工资保证金等制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验收标准
本工程需符合现行国家、省、市、行业规范规范要求及设计文件设定标准。
七、质量要求及保修期
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并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2.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名称) :
(供应商名称) 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日 期:
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4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日 期: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附件6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需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附件7
报名登记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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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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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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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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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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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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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 |
请供应商认真填写此表,并于本征集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发送至指定邮箱2033809158@qq.com。供应商如未按时发送报名登记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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